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重庆师范大学委员会(简称党委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并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党委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如果党委书记认为有必要,可以临时召开党委会议。
第五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由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六条党委会议参会人员为校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现职校领导和根据议题需要,会议主持人同意,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党委会议。列席党委会议的人员,可就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七条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八条党政办公室主任、联系党务工作副主任列席党委会议,协助党委会议主持人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和负责会议记录。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九条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1.传达和讨论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市委和市政府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
2.研究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学校发展规划及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3.研究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5.审议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
6.校党委常委会提交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条 党委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由党委常委会提出。列入议题的内容由分管校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准备。各相关部门须在会前就提交的议题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提出明确的可供会议选择的方案和意见,并形成文字材料提前3天送党政办公室(保密材料除外)。
第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题、有关材料的汇总,并提前一天将材料分送到与会人员(除临时召集以外),以便讨论时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随意增加议题。
第五章会议决议
第十三条党委会议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党委书记根据讨论情况进行民主集中,形成集体意见。
第十四条党委会议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同意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第十五条党委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及亲属关系有利益相关的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六章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十六条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由分管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还应及时向党委会汇报。
第十七条党委会议决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及时向因故缺席的党委委员及党外校长报告。会议重大决定,由党委书记通报。
第十八条党委会议决议执行的督查督办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七章会议的纪律与保密
第十九条对党委会议决定的内容,与会人员可以持保留意见,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贯彻执行,且不得对外发表与会议决定相悖的意见。
第二十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得向外泄露。否则,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与会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情况。与会人员应集中精力开好会议,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不得长时间离开会场。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