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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5日 19:34     访问次数: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校,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断提高学校行政管理水平与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定,讨论、处理和决策学校行政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工作会议。

 

议事范围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如下: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决定、指示、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检查执行情况。

(二)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的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等重大决策,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工作步骤和实施办法。

(三)研究拟订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研究决定学校学年、学期行政工作计划。

(四)研究制定有关全校性行政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研究决定学校教学工作、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六)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学生管理、毕业和就业、奖惩等重要问题。

(七)研究学校内设机构问题,决定行政科级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行政科级干部任免。讨论处级机构的设置建议。

(八)研究决定学校队伍建设和人事工作重要政策事项,如人员编制和人事调动,年度人员补充计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案,以及收入分配、医疗、住房、福利、教职工奖惩和离退休等。

(九)研究拟定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超预算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要财务事项。审定年度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新上基建项目和大型维修事项。

(十)研究决定后勤保障、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基本建设、经营性资产运作、校园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一)讨论处理工会、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讨论研究学校行政需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上级部门提交的重要报告、重要请示事项等。

(十二)讨论其他需由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和突发事件。

(十三)按照《中共重庆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委会议事规则》和有关规定,讨论需报党委常委会审议或决定的重大问题建议,提请党委常委会审议或决定。

 

会议召开和议题确定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的召开

(一)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由校长决定临时召开。

(二)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可由校长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三)出席校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全体校领导、校长助理。校长办公会必须有1/2及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有议题的分管校领导应该到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工作上互为AB角的校领导必须到会。

(四)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校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校长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校长办公会的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提出,由校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校长确定。重大议题由校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校长与党委书记会商后确定。

(二)提交议题的要求

1分管副校长职权范围内能决定的非全面性问题,不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

2.凡通过相关校领导同时会签行文能决定的问题,原则上不再提交校长办公会。

3.凡属校各领导小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均应由各领导小组、委员会讨论解决。经协商请示后仍决定不了的问题,可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

4议题提交前,分管校领导须责成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在充分调研和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方案,必要时要经过民主程序论证。涉及多个单位的议题,相关分管校领导和部门应于会前进行沟通和协调。提交会议的材料必须目的明确、内容具体,依据充分,既要提出问题,也要有详细的解决方案建议。没有提交相应材料或准备材料不充分的,不作为议题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

(三)议题的提交和确定程序

1.议题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按照分管校领导的要求填写《重庆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题申请表》,并附相关附件材料,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并提前校长办公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送校党政办公室。

2.校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校长审签确定上会议题,并在会前与相关校领导沟通。

3.除临时召集的校长办公会之外,党政办公室应提前一天将会议议程及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议事和决定

第六条校长办公会议事与决定

(一)校长办公会议事,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题一议。一般不临时增减议题。

(二)校长办公会讨论议题时,先由分管校领导就议题作报告,必要时列席会议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作简要补充和接受质询。与会校领导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三)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校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校长做出会议决定。

第七条校长办公会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及亲属关系有利益相关的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八条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按照公开范围及时公开;需保密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泄露。

第九条在校长办公会决定执行过程中,校领导遇到新问题或发现原决定有重大疏漏等情况,不可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向校长报告提出复议,复议规则如下:

(一)要求复议应提交书面报告,写明复议理由,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按本规则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程序提交材料,由校长审签确定。

(二)经正式复议的事项,按复议形成的新决定办理,并由校党政办公室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

 

决定的执行和反馈

第十条校长办公会决定的执行

(一)校长办公会决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由校长签字后,及时送校领导阅知。

(二)凡经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与会成员对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坚决执行。

(三)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由分管校领导或会议指定的执行人负责组织实施。党政办公室根据会议纪要拟定《校长办公会会议决定执行通知单》及时告知执行人,明确需执行落实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一条校长办公会决定的执行反馈

(一)负责具体执行校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履行职责,认真执行落实,执行过程中应随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进展情况。重大事项执行过程中分管校领导须向校长报告执行进展。

(二)在决定执行完毕后,执行部门或个人须填写《校长办公会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单》送交党政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情况。党政办公室负责汇总和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报告决定执行落实结果。

(三)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决定执行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对违规办事、工作拖沓、不抓落实的,予以批评纠正。

 

附则

第十二条校长办公会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并遵守会议纪律。校领导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需向校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校长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校领导,可就有关议题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会议主持人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党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与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和会议决定执行通知单,并分送校领导和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则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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