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加强对学校学生处理或者处分等行为的监管, 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重庆师范大学章程》《重庆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重师发﹝2017﹞62 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申诉处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 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 在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接受学生申诉,并统筹相关单位进行处置。
第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遵循 严肃认真、客观、诚实、守信的原则下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提出申诉。
第五条 我校学生校内申诉行为的处理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程序正当、合法合规。
第六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人员失职或者徇私舞弊 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 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 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 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递交书面申请,申诉书应当结合处理或处分决定书相关事项进行 陈述。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 到学生书面申诉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 应及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理由。
第十条 申诉存在以下情况的,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 予受理:
(一)超越申诉范围的;
(二)超过申诉时限的;
(三)对已经作出申诉复查结论重复申诉的;
(四)已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或提请行政复议的;
(五)已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