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确立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重庆师范大学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促进学校学术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两级组成。
第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包括相关校领导、学科带头人、市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学术带头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成员为不低于25人的单数。委员应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挂靠科研处,秘书长由科研处处长兼任。
第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布局和学院设置实际,分设文科组、理工科组、艺体外语学科组。各学科组主要职责是对涉及本学科领域的学术事项进行审议、评价、推荐、咨询和建议等,完成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相关学术事项。
第七条各学院成立学术分委员会,成员由学院主要专业和学科带头人、市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组成。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成员一般为5-11人的单数,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在基层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产生。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名单应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4年,期满应重新调整,委员可连选连任,但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学校、学院两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端正,客观公正,学术水平高;
(二)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三)工作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取得突出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在国内乃至国际本学术研究领域有较大影响或较高知名度;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标准;
(五)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委员提请,校长办公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工作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多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处理学校、学术管理部门提交审议或评价的学术事项,以及按国家或学校规定应当审议、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二)受学校委托,对科研项目与成果的评审、职称评聘中的学术问题进行评价和咨询;
(三)国家级学术人才的引进、推荐与选拔,原则上应按照其所属学科分类召开文科组、理工科组、艺体外语学科组会议审议,再提交学校审定;
(四)依据《重庆师范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办法》(修订),对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维护问题进行监督、仲裁;
(五)受学校委托对涉及学术事务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六)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讨论或审议全院的学科建设方案、科研发展规划;
(二)制订学院科研管理、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三)审议、推荐校级、省部级及以上科学基金项目;
(四)对学术人才的引进、推荐与选拔进行审议,必要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提交认定、处理建议;
(五)处理职称评定中需要评价和咨询的学术问题;
(六)审议学院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
(七)评审学术奖励的人选或推荐人选;
(八)承担重大的对外学术交流任务并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九)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必要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提交认定、处理建议;
(十)完成学校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权利、义务与纪律
第十三条学校、学院两级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学校、学院两级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学校、学院两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对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言论保密;
(二)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直接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回避;
(三)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与学术委员会工作会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学校、学院两级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或1/3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议题需要,可以分组召开文科、理工科、艺体外语学科组会议。以上会议如遇重要议题,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可参加审议。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学科组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学科组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1/3以上与会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学校、学院两级学术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相关决议可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需要表决的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做出的重要决定原则上应当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学校、学院两级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性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或专题组,代表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业务或学术问题。
第二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学院两级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有权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受理来自校内外与评审决议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当事人的申诉或复议申请。申诉或复议申请应采取书面形式,当获得1/3以上委员签字同意时,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组织召开学术委员会工作会议进行复议,复议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章程》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